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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SHANDO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D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旨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服务;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2、了解会员的业务发展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会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会员服务。
3、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推动会员之间的协作。
4、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部门、团体之间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5、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竞争,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6、对国内外市场情况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业务研讨,促进经验交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和其它刊物。
7、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8、组织本行业各类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9、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服务,为协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充。
10、
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工作。
11、
会员大会和理事大会决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履行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4、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5、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向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资料;
4、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同时,可视情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二、四两项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开办服务性实体按有关规定收缴的经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并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